這種勇氣算數嗎
記得我前不久寫了一篇看不下去垃圾行徑而幫助同學的文章。
我今天是要來打臉自己的。
我並沒有特別勇敢到天不怕地不怕的程度,我承認,如果對方真的不是人,我是不太願意為了陌生人挺身而出的。
或許我會選擇當作沒看到,或者自己往外逃跑也說不定吧?真膽小。
果然所謂的勇氣還是建立在人性之上,趨吉避凶畢竟是人性。
至於法律有什麼作用?其實很遺憾的,對於發生狀況的當下來說,法律沒有作用,不管是程序或是應急程度上,法律審判與執行都是事件中最最末端的環節。
雖然法律自己也知道自己無能為力,因此留了緊急避難原則這條負責打圓場的解釋。
但誰敢下手呢?過當與適當又該如何判定呢?難道是事發不在場,證據還需要靠人家蒐集的"法官"來決定嗎?但危急時刻,自保尚且勉強,哪來的能力保留證據?誰說所有場合都一定有證據可以保留?如果有能力自保之餘順帶保留證據,還叫做"緊急"避難嗎?
特別傲慢的人會覺得:「你們這些人都不懂法律,少講兩句話好不好」
但如果面對這些問題的回答,就只有「法律就是這樣」這種不負責任的回答,那白癡才信得過。
所以太危險的話,逃避是無可厚非的。
如果歷劫歸來之後還得身陷泥沼,幾經折騰之後還不能保證能夠得到公允的判決,不如就逃跑吧?
反正沒有人應該責怪自己的,要怪就應該怪加害者吧?